中国赛艇协会是中国赛艇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1981年 5月11日成立。
建设宗旨:团结全国赛艇运动的教师、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推动全国赛艇运动的广泛开展,提高赛艇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与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的学术交流和竞赛;制定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审批业余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开展科研工作等。 中国赛艇协会设有常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竞赛委员会、器材和场地设施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等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赛艇协会(CHINESE ROW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RA。本会的前身为“中国划船运动协会”,成立于1973年1月15日,1979年3月9日易名为“中国船艇协会”,同年9月28日改名为“中国赛艇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赛艇工作爱好者,推动全国赛艇的普及和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发展同各国和地区赛艇协会及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艇联合会和亚洲赛艇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遵守其章程、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积参与其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标由中国国旗、金色的桨和六条湖蓝色的航道组成。本会对会标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赛艇运动的开展,推动赛艇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本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动赛艇运动在全国的开展,促进赛艇运动技术水平提高以及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
二、 研究制定全国赛艇项目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
三、拟定全国赛艇训练和竞赛计划,制定规则和规程;
四、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国性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五、审查业余赛艇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六、加强同各国(地区)赛艇协会的交流,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竞赛;
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发各种类型的赛艇运动,促进赛艇运动的社会化,为全民健身服务;
八、开展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赛艇理论、运动技术等的调查研究、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加强基础理论建设,促进科学化训练进程;
十、坚决贯彻国家对违禁药物的规定,严格执行“三严”方针,促进赛艇运动健康发展;
十一、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赛艇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下列群众性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赛艇协会;
二、全国性的行业系统赛艇协会;
三、计划单列城市和省会城市的赛艇协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赛艇协会;
五、特别行政区的赛艇协会;
六、其它法律、法规所认可的赛艇运动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赛艇协会,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得到其相应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意。
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赛艇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为参加全国性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正式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赛艇运动员;
二、从事赛艇教练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裁判工作的中国公民;
三、其他喜爱赛艇运动的中国公民;
四、其他为中国赛艇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比赛,训练班以及其它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本会所组织的训练、竞赛及其它活动;
三、保证最终服从本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退会
一、本会的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一经本会批准,即失去本会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办理了退会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二、会员出现下列情况,本会有权中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